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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運輸部公布了《關于修改〈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8號,以下簡稱《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提出,壓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一是明確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港口經營人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投入保障、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雙重預防機制構建等方面義務。二是要求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加強危險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設施、設備或者篡改、隱瞞、銷毀相關數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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