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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令第764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其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修改了部分條款,取消和下調一批罰款事項。

▍ 本次修訂內容與物流人緊密相關的如下:
一是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的違法行為
新《道路運輸條例》將原條例的“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情況下“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分解為“擅自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三種情形,分別設定罰款數額。
其中“擅自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起罰數額從3萬元下調到3000元。“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保持不變。
二是對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行為
刪去原條例第六十八條,意味著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道路運輸證)行為的處罰事項全部都取消。
不過,“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的規定并沒有取消,只是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能對未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道路運輸證)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了。建議道路運輸經營者最好還是帶好營運證等有效證明,萬一通過信息化等手段無法查驗,車輛還是有可能被暫扣。
三是對貨運站經營者相關違法行為
新《道路運輸條例》將原條例第七十一條中的“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中析出“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并對其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的罰款下調起罰數額,從1萬元降到3000元。
四是對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標明國籍識別標志的行為
新《道路運輸條例》將原條例中“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線路運輸,擅自從事中國境內道路運輸或者未標明國籍識別標志”的違法行為進行細分,對其中“未標明國籍識別標志”的行為,大幅下調罰款數額至“200元至2000元”。
▍ 相關原文如下:
五、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違法所得超過1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增加兩款,作為第四款、第五款:“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情節嚴重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原備案的業務。”
刪去第六十八條。
第六十九條改為第六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
“(二)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三)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客運經營的。
“客運經營者強行招攬旅客,貨運經營者強行招攬貨物或者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一條改為第七十條,將第一款中的“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修改為“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有前款違法情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改為第七十四條,刪去第一款中的“或者未標明國籍識別標志”。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標明國籍識別標志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運輸,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