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杭州,近日有這樣一個貨車師傅,看到某某物流公司正在招聘司機工資很高,一個月有1.5w-1.8w元。
但是前提是必須要求應聘者要有自己的車,如果沒有車,必須要去指定的店鋪購買車輛,才能夠開始工作。
這個貨車司機很心動,隨即便去面試了,面試很順利,但是他沒有自己的車,所以就必須要去他們指定的地方購買車輛,才能為他們安排工作。
招聘人員就給貨車師傅算了筆賬,你現在買輛車也就十多萬的樣子,工資差不多每個月有一萬多,這樣不到一年就可以白賺一輛貨車了,所以說這十幾萬的貨車能與那么高的月薪做比較嗎?
況且這個車子也是你的,誰也拿不走。
貨車師傅一下就心動了,自己開了這多年的車,到現在都還沒有自己的車,不禁思考了一下,覺得對方說的很有道理。
于是就跟隨工作人員到指定的店鋪購買了一輛十三萬的貨車。
隨即物流公司這邊就把貨車師傅介紹到了一個大型的物流點工作。
可是貨車師傅一連等了十多天都沒有一點貨需要拉,在這樣下去都要揭不開鍋了。
于是貨車師傅開始在外面解一些小活來做,但是這畢竟不是長久的事情,賺的不多不說,還每天累的不行。
于是貨車師傅下定決心要把車賣了。
其實要是只是物流公司不給他介紹工作都還能忍忍,最過分的是,除了必須買車以外,車輛的登記證書還必須要寫物流公司的名字,他們還與貨車師傅簽訂了六年的掛靠協議。
現在就相當于是,貨車師傅可以賣車,但是他就必須要支付兩萬元的違約金以及承擔過戶產生的所有費用。
對沒錯!
相信已經有人看出來了,這個坑人的物流公司就是打著招聘高薪貨車司機的名頭來賣車!
以此可以推斷賣車的那家商鋪肯定與物流公司同流合污!
下面解決的辦法就來了!?。?/span>
民法典第149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這個貨車師傅是因為物流公司騙其有高薪工資,所以才會同意買車,這讓他違背了他本來的意向,從而被引導做出了不正確的行為。
簡而言之就是,貨車師傅的目的為了找工作,而不是為了買車。
從而根據這一條規定,貨車師傅就可以直接上法院起訴該物流公司,要求其撤銷購車時所簽訂的合同,以及讓其退錢給你。
這時候就有網友說了,按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這種有欺詐行為的,理應按照原物價的三倍進行賠償,所以為什么不退一賠三呢?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的三倍。
所以說根據這條規定,貨車師傅確確實實可以主張退一賠三。
但是問題是,“誰主張、誰舉證”,物流公司的證據倒是好找,賣車商鋪那里的呢?又該從何處獲得呢?
反之要想證明汽車店鋪知道這件事就容易的多,比如物流公司一個月給他介紹幾個客戶,就能推斷汽車店鋪知曉此事。
至于物流公司與貨車師傅簽訂的掛靠協議自然而然就無效了。
民法典第153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因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以掛靠協議無效,也就是說,方某不僅可以不用支付那2萬元的違約金,甚至還能向有關部門投訴!
對此物流公司你怎么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