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網絡貨運平臺爆雷后續!多家物流公司接受虛開發票被稅務稽查



近日,全國多家物流貨運公司因虛開發票被查!這些貨運公司被查的原因均為接受了知名網絡貨運平臺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沈氏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些發票已經被判定為虛開。 去年9月2日,浙江沈氏公司的官方微信公眾號“省事物流平臺”發出情況說明稱,浙江省事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現在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稅局和公安經偵部門立案調查,我們正積極應對此次公司的法律風險,截止今日,該案尚在公安偵查階段,未經法院審判,感謝您的一直關注。 2020年5月19日,麗水市貨運物流企業——浙江沈氏公司經過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互聯監測,通過線上服務能力審核、接口接入審核、八項能力認定審核等程序,取得了浙江省第一張“網絡貨運”資質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也是麗水市唯一的一張“網絡貨運”牌照。 一、張家港保稅區一物流公司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蘇保稅稽罰﹝2022﹞13號 違法事實顯示,該公司(一)涉案發票認證抵扣及成本列支情況 該單位取得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沈氏公司)開具的1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代碼3300193130,發票號碼32498951、32567158、48761236、48998269、49051384、49181332-49181333、49338278、49541718、49622983,金額6079911.02元,稅額547189.60元,價稅合計6627100.62元),于所屬期2020年4月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142385.11元,所屬期2020年7月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76539.80元,所屬期2020年8月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246569.89元,所屬期2020年9月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63870.48元,所屬期2020年12月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17824.32元,并于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成本6079911.02元。 (二)取得發票的過程 1.對涉案人員的調查情況 根據該單位實際負責人黃某詢問筆錄,及賬務處理等證據資料,該單位主要從事運輸業務,運力不足時會把部分運輸業務根據貨源地分包給各地的貨物配載,而這些貨物配載作為個人運輸者一般都不開具運輸發票或讓其他公司開具發票。為了保證取得的運輸發票沒有問題,經朋友介紹黃某認識了浙江一大型物流平臺企業——浙江沈氏公司的業務推廣員張某,雙方選定“無車承運模式”作為合作方式,并簽訂合作協議。雙方只就協議完成資金走賬,在形式上完成“無車承運”業務,實際運費并不支付給浙江沈氏公司,而是按運費5.5%作為開票“服務費”支付給浙江沈氏公司。該單位現無法補開符合規定的發票。該單位根據發票金額通過銀行轉賬到浙江沈氏公司賬戶,浙江沈氏公司在扣除5.5%的“服務費”后將余額轉入黃某提供的個人賬戶。根據雙方之間的合作協議,該單位打款給浙江沈氏公司后,浙江沈氏公司扣除開票“服務費”后把余款直接轉給“實際承運方”,楊某紅等個人賬戶是黃某以“實際承運方”名義提供給浙江沈氏公司的。該單位無法換開/補開發票。 2.資金流檢查 該單位賬面支付給浙江沈氏公司6627100.49元,其中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浙江沈氏公司6627100.43 元,差額部分為現金支付。浙江沈氏公司扣除5.5%的“服務費”后將余額轉入黃某提供的實際承運個人賬戶,如楊某紅、石某飛和郭某等,共計6262010.00元,差額 365090.43元。國家稅務總局麗水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提供的材料同樣印證了回款情況以及服務費率5.5%的事實。 3.貨物流檢查 該單位提供有運輸服務清單和運輸車輛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等材料。綜合上述檢查情況及證據材料來看,浙江沈氏公司與該單位并無真實業務,該單位通過支付開票“服務費”的方式取得發票的行為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該單位取得定性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單位以支付開票“服務費”方式取得發票,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造成少繳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行為已構成偷稅,同時根據《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三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張家港保稅區稅務局稽查局對該公司處造成少繳增值稅稅款547189.60元百分之六十的罰款328313.76元,處造成少繳城市維護建設稅27359.48元百分之六十的罰款16415.68元。 二、惠州市一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惠稅一稽罰〔2022〕110號 違法事實:該單位取得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沈氏公司)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開具的7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金額合計:864,978.68元,稅額合計:77,848.12元,價稅合計:942,826.80元),被國家稅務總局麗水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來函證實為虛開發票。 經檢查,因該單位因業務發展需要,通過沈氏公司業務員賴經理(聯系電話:1*8)介紹了解到對方公司設立的無車承運人平臺,經過上門溝通、平臺叫車演示,于2020年9月9日雙方正式簽訂運輸合同,合同約定該單位在平臺上發出用車需求時,平臺找出相應匹配運力的運輸車輛,將貨物安全韻達目的后,該單位根據客戶的簽收單等單據確認運輸金額,按月憑發票通過銀行支付運費。但因該平臺業務不成熟,該單位單獨聯系與個人司機的合作業務不能在平臺上交易,只能直接跟司機結算運費。因此賴經理表示在平臺完善期間,該單位需根據每個月的業務量向對方申請開具增值稅發票,并要求支付5.6%的服務手續費。該單位將相應的運費以公賬轉賬方式支付到沈氏公司公賬上(于2020年8月26日支付131,100.00元,2020年7月30日支付150,000.00元,2020年9月29日支付102,200.00元,2020年10月22日支付53,700.00元,2020年11月13日支付117,076.80元,2020年12月9日支付192,020.00元,2021年1月19日支付196,730.00元,合計942,826.80元)。沈氏公司扣除服務手續費后再轉回到鐘展祥銀行賬戶(于2020年7月30日轉回141,600.00元,2020年8月26日轉回123,758.40元,2020年9月29日轉回96,476.80元,2020年10月22日轉回50,692.80元,2020年11月13日轉回110,520.50元,2020年12月9日轉回181,266.88元,2021年1月19日轉回185,713.12元,合計890,028.50元),鐘展祥銀行賬戶轉回以上資金后再轉回到法定代表人鐘振宇銀行賬戶。 對此,該單位對無法取得發票部分的相關運輸成本(詳見:車費明細表、微信轉賬截圖、送貨單和客戶賬單),通過上述方式由沈氏公司共開具了7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賬務處理,分別在所屬期2020年7月申報抵扣進項稅額12,385.34元,2020年8月申報抵扣進項稅額10,824.79元,2020年10月申報抵扣進項稅額12,872.48元,2020年11月申報抵扣進項稅額9,666.88元,2020年12月申報抵扣進項稅額15,854.85元,2021年1月申報抵扣進項稅額16,243.78元。發票已登記入賬列支成本,并已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684,492.46元,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180,486.22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第一條“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進項稅金大于銷項稅金的,還應當調減其留抵的進項稅額。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騙取出口退稅的,應當依法追繳稅款,處以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該單位與個人司機等發生業務往來,與沈氏公司實際上沒有發生業務往來,但其通過支付手續費及資金回流的方式向沈氏公司取得虛開發票申報抵扣稅款并進行賬務處理,其行為已構成偷稅,發票涉及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發票涉及成本不能在相應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處罰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第一條、《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二)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的規定,該單位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的行為已構成偷稅,因該單位是服務業納稅人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經調整還原后追繳該單位所屬期2020年7月增值稅9,266.65元、2020年8月增值稅12,916.48元、2020年10月增值稅9,773.35元、2020年11月增值稅8,298.51元、2020年12月增值稅13,721.10元、2021年1月增值稅16,243.78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凡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第三條“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第四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的規定,追繳該單位所屬期2020年7月城市維護建設稅648.67元(9,266.65×7%),2020年8月城市維護建設稅904.15元(12,916.48×7%),2020年10月城市維護建設稅684.13元(9,773.35×7%)…… 2022年9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對該單位所偷增值稅70,219.87元、城市維護建設稅4,915.39元、企業所得稅38,364.19元,共113,499.45元處0.6倍的罰款68,099.67元. 三、無錫市一運輸有限公司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錫稅二稽罰﹝2022﹞73號 違法事實顯示,該單位在2020年至2021年間取得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開具的13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代碼為3300193130,發票號碼49737249、49737250、49560450、24740062、24746883、00926408、24156438、49338485、49051596、48856200、49218115、48728873、49420419,品名為*運輸服務*運費,合計金額3900932.93元,稅額351083.95 元,價稅合計4252016.88 元。上述發票經國家稅務總局麗水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證實為虛開。該單位于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將上述發票入賬,抵扣進項稅額合計351083.95 元(2020年4月25506.94元、6月17179.93元、7月21036.65元、8月25419.27元、9月41635.01元、10月40057.25元、11月9203.52元、12月35499.32元,2021年1月62233.37元、2021年2月35061.08元、2021年5月38251.61元),發票對應的金額3900932.93元于2020-2021年結轉主營業務成本(2020年結轉2745475.95元、2021年結轉115545.98元)。經查,該單位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從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13份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發布《江蘇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1號)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稅收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發布《江蘇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8號)有關規定:“1、納稅人實施偷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不繳或少繳稅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罰款:…?在稅務機關對其違法行為作出稅務處理前主動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的”,鑒于該單位在稅務機關實施檢查過程中,能主動配合檢查人員的工作、如實提供所涉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和相關資料,并已預繳稅款、主動消除、減輕稅收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根據違法情節從輕處罰。 國家稅務總局無錫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對該公司對應追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處50%罰款,其中,對增值稅處罰款175542.01元,對企業所得稅處罰款112155.72元,對城市維護建設稅處罰款計12287.99元。 網絡貨運平臺,爆雷,物流公司,虛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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