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業:注意防控四類涉稅風險



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數據顯示,2023年全國社會物流總額為352.4萬億元,按可比價格算,同比增長5.2%。物流業總收入為13.2萬億元,同比增長3.9%,物流收入規模延續擴張態勢。物流行業發展穩中向好、質效提升,但也存在一些值得關注的涉稅問題。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發布的《物流運輸行業稅務合規報告(2024)》(以下簡稱《報告》)顯示,從國家稅務總局和各地稅務部門2023年以來公布的物流運輸虛開案件信息來看,物流運輸行業的稅務風險主要包括:油票變運輸票、取得虛開通行費發票、網絡貨運平臺虛開發票、未按規定確認銷售收入等四類典型涉稅風險。

常見風險點1:油票變運輸票

經稅警雙方聯合查實,某團伙設立4家運輸企業,在未發生真實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液化氣和輪胎行業增值稅專用發票虛增進項,同時為他人虛開運輸行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鏈條涉案發票價稅合計6.7億元。

《報告》分析,運輸企業“油票變運輸票”虛開行為通常與“油票分離”現象緊密相關。由于石化企業的下游存在較多個人消費者,部分消費者未主動索取發票,石化企業因此有了“富余票”,便向運輸企業虛開。運輸企業在支付開票費后取得“成品油”“液化氣”等增值稅專用發票,然后向下游開具運輸發票。部分案例中,運輸企業會取得品名為“原料油”“重質油”的“非成品油發票”,非成品油不能直接用于運輸工具。然而,運輸企業既沒有將非成品油對外銷售,也未委托加工相關油品,直接向下游開具運輸發票,虛開風險很高。

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天永分析,運輸企業虛開行為高發的原因之一,是運輸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難度較大,進項抵扣不足。事實上,符合條件的成品油發票是可以抵扣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以下簡稱30號公告)明確,納稅人自行采購并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實際用于完成運輸服務,并且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行規定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內江市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科科長邱璐表示,30號公告的出臺,填補了無運輸工具承運企業實際使用的油費、過路費等進項抵扣政策的空白,但也給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對此,無運輸工具承運企業要嚴守法律底線,以運輸業務運營主體和油品實際提貨主體為內控關鍵點,強化對業務、資金、實物等環節的規范化運營,建立多點聯動的內控管理機制,有效防范虛開風險。

常見風險點2:取得虛開通行費發票

經稽查局查實,某團伙通過控制物流公司,在沒有實際運輸業務的情況下,涉嫌讓“黑中介”為自己虛開ETC通行費電子發票66萬份,金額合計5.16億元。目前,該案件正在深入調查中。

《報告》指出,ETC通行費發票虛開的背后,隱藏著一條涉及運輸企業、“黑中介”、個體司機等主體的利益鏈。在日常運營中,運輸企業面臨增值稅進項抵扣和入賬成本扣除不足的問題。不法分子抓住這個需求,搜集大量司機信息虛開ETC通行費電子發票,為運輸公司提供虛假的抵扣憑證,協助企業偷逃企業所得稅、增值稅、附加稅費等。“黑中介”負責聯系運輸企業,并從中收取開票稅點。同時,一些個體司機為了獲取額外收入,出售自己的ETC通行費電子發票或個人信息給不法分子,幫助他們進行虛開活動。

廣州市白云區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科科長徐志雄建議,運輸企業應當完善內部憑證管理制度。一方面選擇可靠交易主體,并加強對個體司機的培訓指導,準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企業開、受票行為異常的風險識別體系,重點關注是否存在ETC賬戶反復紅沖發票、開票賬戶頻繁綁定和解綁名下車輛、通行費發票車牌號與企業對外開具運輸發票車牌號不匹配等現象。另外,企業還須以業務真實性為原則,留存完備的交易資料備查。

常見風險點3:網絡貨運平臺虛開發票

A公司是網絡貨運平臺企業,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查處。一審判決書顯示,該公司累計向2700余家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8323份,金額91.98億元,收到地方政府部門財政返還款共計3.35億元。實控人、技術業務員、財務、代理商等共18名被告人,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15年不等,并處罰金合計220余萬元。

據了解,A公司利用自主研發的網絡貨運車貨匹配系統,增加了運單補錄功能,招錄業務員、發展代理商向物流、建筑工程類等公司推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再將受票企業已經自行委托社會車輛運輸的真實業務信息或是偽造的貨運信息,通過補錄運單、補簽合同等方式虛構為網絡貨運業務。最后,平臺將收到的運費轉賬至受票企業指定的賬戶完成資金回流。這樣,受票企業獲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A公司收取了開票費用,同時獲得政府財政返還款。

網絡貨運平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樣面臨增值稅進項抵扣不足、企業所得稅成本扣除憑證缺少等問題。一些地方政府為鼓勵物流運輸行業的發展,出臺了企業所得稅、增值稅返還的相關政策。例如,將地方留存的50%增值稅、40%企業所得稅的90%以財政獎補的形式返還給企業。A公司在沒有真實交易的基礎上,對外虛開發票,造成國家稅款流失,嚴重損害了國家稅收征管秩序。

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姜正和分析,網絡貨運平臺作為依托互聯網科技的新興模式,業務流程不完善,稅務風險較高。比如,網絡貨運平臺留存的運單不合規,甚至無軌跡可查,容易發生為已經完成的業務“后補”發票的風險。部分企業因支付技術不到位,導致未能實時結算貨款引發資金回流風險。對此,姜正和建議,網絡貨運平臺企業應嚴格審查托運方和承運方提供的資料。若企業存在定金返還、墊付運費等情形,為規避資金回流風險,應當留存好相關交易資料,以便后續作為解釋其合理性的依據。有條件的網絡貨運平臺,應建立健全企業稅務合規管理部門,或聘請專業稅務人士定期排查企業涉稅風險。

常見風險點4:未按規定確認銷售收入

B物流公司在開展運輸業務期間,由于運力不足,雇傭了外部車輛進行承運。為了降低運營成本,B公司購進汽、柴油并取得發票,相關成本已列支。B公司將上述汽、柴油交給承運的外包車隊以沖抵部分運費。稅務機關認為B公司購進汽、柴油提供給外包車隊沖抵運費,未計提銷項稅的行為構成偷稅,要求公司補繳稅款、滯納金。

《報告》分析,油卡抵運費常見于物流行業。運輸企業可以按折扣價大量購買油卡,將本應支付給個體司機的運費以油卡代替,可以減少現金流的支出,降低運營成本。同時,運輸企業還能夠取得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增值稅進項抵扣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油卡抵運費看似合理,但其中的稅務處理十分復雜。”劉天永分析,根據30號公告,納稅人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全部或部分運輸服務時,自行采購并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用于實際承運人完成被委托的運輸服務的成品油,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是,如果運輸企業未按照運輸業務的實際耗用量向實際承運人提供油卡,而是多提供油卡以沖抵部分運費,則沖抵運費的部分不屬于30號公告規定的情形。實踐中,運輸企業以外購的油卡沖抵運輸費用,可能引發偷稅風險。

巨野縣稅務局稅政一股股長董穎建議,運輸企業在稅務處理時,應堅持“實質性原則”,若發生油卡抵運費行為,應及時按規定確認銷售收入。企業應加強對運輸及交易流程的實時監控和動態管理,避免白條抵賬、發票供給不合規、私賬收款、不按照規定上傳相關資料等問題。同時,若上游企業被定性虛開,受票企業應主動與稅務部門聯系,提供與交易對方簽訂的合同、銀行流水記錄、貨物磅單等相關材料,充分證明交易真實性,從而爭取被認定為善意取得發票,減小對企業經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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